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外经发〔2009〕319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
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经商省国税局,现就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二、凡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可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继续通过初审机关向我委申请办理《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认手续。
三、对符合条件需由我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认手续的项目,须提前20个工作日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达我委。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日